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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金融控股公司监管模式的再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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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国目前对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模式主要是三大金融监管机关基于分业经营制度进行分业监管,但这种监管制度安排未吸收中国人民银行参加三大监管机关的联席会议,这与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不相符合,也不利于金融控股公司的风险控制。为此,对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模式的完善可考虑充分发挥中国人民银行的重要作用,并应按阶段推进,逐步形成以中国人民银行为牵头监管机关的监管模式。
出处 《新金融》 北大核心 2011年第10期34-37,共4页 New Fina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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