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从土地制度来看,新中国刚刚成立时,我国处于土地无偿使用阶段。直到1979年,才开始对中外合营企业的用地征收土地使用费。而在分税制改革之前这一时期的地方政府财政并无困难,仍然依赖于中央财政,土地出让方式以划拨为主导,还未出现依靠出让土地弥补财政资金的现象。虽然在改革开放之前一段时期实行过“总额分成”,以及改革开放后的“分灶吃饭”、“财政包干制”等财政体制,但基本上属于行政性的集权与分权调整,“分灶吃饭”并没有从根本上解决“统支”问题。也就是在刚刚改革开放后,我国开始建立城市土地有偿使用制度和土地流转制度,但直到90年代初,土地出让方式仍以划拨为主,土地没有发挥出对市场资源的配置作用。
出处
《住宅与房地产(中)》
2011年第10期39-42,共4页
housing & real estat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