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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准确认定干股型贿赂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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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干股贿赂的主要法律依据是2007年7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下发的《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关于收受干股问题”规定,于股是指未出资而获得的股份。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请托人谋取利益,收受请托人干股的,以受贿论处。但在司法实践中认定干股受贿依然存在争议较大疑难问题,有必要进一步探讨。
作者 洪宇光
出处 《人民检察》 北大核心 2011年第20期77-78,共2页 People's Procuratorial Semimonthly
  • 相关文献

参考文献4

  • 1谢杰.《“干股受贿案件”犯罪数额的认定》,载2007年9月11日《检察日报》第3版.
  • 2邢文生、郭小锋.《“干股”受贿,犯罪数额如何认定》,载2008年3月27日《检察日报》第3版.
  • 3张铭训.新型受贿案件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研究[J].中国刑事法杂志,2007(6):45-51. 被引量:16
  • 4李连华.《收受“无资本依托”干股行为的定性》,载2009年4月8日《人民法院报》第6版.

二级参考文献7

共引文献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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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证文献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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