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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名称主要部分与他人注册商标近似且突出使用的应认定构成侵权——“前列康”诉“乾列康”侵犯商标专用权案评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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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商标的基本功能在于区分商品及服务的来源,商品名称则主要是用于商品分类,一般不具有区分来源之功能。但如商品名称的主要部分与他人注册商标存在近似之处,且经营者对该部分有意突出使用,对相关公众造成误导,则其对商品名称的使用已构成商标意义上的使用,造成混淆、误认后果的,经营者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作者 宋旭东
出处 《科技与法律》 2011年第5期46-50,共5页 Science Technology and 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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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参考文献1

  • 1[美]格林斯潘.《动荡时代:新世界中的冒险》.《参考消息》,2007年9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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