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日本福岛核泄漏事故造成了严重损失,影响也极其广泛。反思日本20世纪50年代以来逐步建立的核电安全法律控制体系,其存在着诸多结构性问题,包括阶段性管制方式效果不佳、检查制度种类过多且重复、难以开展机动性检查、管制手法落后等。进一步审视日本20世纪70年代建立的双重监督体制,其存在的必要性正在丧失,效率性受到质疑,独立性遭到批判,并未发挥真正的监管作用,双重监督体制需进行改革。日本核电企业隐瞒事故、篡改数据,不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在积极守法和构建核安全文化上止步不前。这些都为中国提供了不少启示。
出处
《日本学刊》
CSSCI
北大核心
2011年第5期47-61,共15页
Japanese Studi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