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特许经营制是公用事业市场化的基本形式。为保障公共利益,在公用事业特许经营中应当赋予行政主体行政特权。行政主体行使行政特权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诚实信用、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平衡等原则。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立法应当通过目标规则、主体规则、内容规则等实体规则,以及特许经营合同的缔结、变更或解除等程序规则的设计,规范行政主体的行政特权行使。
出处
《发展研究》
2011年第8期108-110,共3页
Development Research
基金
辽宁省依法行政研究课题项目<辽宁公用事业民营化的法治保障研究>(编号:LNYFXZC009)的阶段性研究的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