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哈特的法律观与语言观紧密相连,他从真值条件语义学出发,采取了约定论的立场,阐述了法律的开放结构,在功利主义基础上将法律与道德分离;同时,又吸收了解释学的思想,强调了法律运行中的解释和理解的重要性,通过"前见"将最低限度自然法吸收进实证法中,缓解了实证法与自然法的对立;并进一步采纳了普遍语用学的观点,阐述了规范的内在性问题,对实证法做了重大发展。哈特的语言分析方法具有极强的开放性,但同时又有内在的局限性。
出处
《江西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1年第7期163-168,共6页
Jiangxi Social Scien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