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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议的“有罪”——徐强故意伤害案(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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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一个打工仔在歌厅门口打死工商所所长,事情的起因竟是为了50元钱。同是老乡,无冤无仇为何下此毒手? 被害者家属无法接受亲人的突然离世,要求严惩凶手。被告人则哭诉蒙受不白之冤,要求洗脱嫌疑。已经“坦白”了的伤害行为,已经无法挽回的伤害结果。两者之间究竟能否画上一个清晰的等号? 答案隐藏在鉴定结论之中。
作者 罗力彦
出处 《民主与法制》 2011年第23期62-63,共2页 DEMOCRACY AND LEGAL SYSTE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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