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为鼓励企业开展科技创新,支持企业开发新产品、新工艺和新技术,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给出了两方面的税收优惠政策:一是允许企业对其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加计50%税前扣除;二是经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享受15%的优惠所得税税率。《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8]116号)对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的范围和条件作了规定;《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08]172号)及《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08]362号)对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条件和认定管理作了比较具体的规定。
出处
《财会通讯(上)》
北大核心
2011年第7期58-59,共2页
Communication of Finance and Accounti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