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没有程序,就没有权利的实现。这是现代法治社会的一项普遍定律。在一定程度上说,法治社会是由一套程序规则支撑的权利体系^[1]。人大监督权要付诸实施,必须有完整明确的监督程序。 改革开放以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和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始终把建立和完善监督程序放在突出位置,通过程序建设不断推进监督工作,增强监督实效,取得了很大的成绩。但从现代法治的要求看,人大监督程序的建设还处在探索过程中,仍然是人大制度建设中的一个重大课题翻^[2]。
出处
《人大研究》
2011年第7期20-22,共3页
People's Congress Studyi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