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药品本身的风险性决定了药品不良反应难以在上市前完全避免,因此流通后安全机制至关重要。生产者在药品上市后就其安全仍负有继续观察义务,其兼有私法与公法义务之性质。观察义务在药品责任制度体系中具特殊意义,尤其是限制发展风险抗辩的适用。观察义务包括报告、警示、召回等一系列义务,其散见于不同规范中,有加以体系整合之必要。于观察义务履行的效果问题上,应处理好行政监管与侵权责任的关系,使善尽监管义务者获得适度侵权责任的减免。
出处
《西北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1年第2期23-30,48,共9页
Journal of Northwestern Polytechnical University(Social Sciences)
基金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资助项目"我国药品不良反应损害之法律救济研究"(项目编号:09YJCZH09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