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发展中国家有共同利益,也有各自的特殊利益,因而它们之间时有冲突。在国际金融组织的成立过程中,特别是在国际金融公司和国际开发委员会成立先后顺序问题上以及选择国际金融公司还是联合国经济发展特别基金问题上冲突比较明显。在国际金融组织的治理过程中,发展中国家本应为争取更多的话语权和代表权而共同努力,然而却没有形成一股合力,甚至为各自的利益相互倾轧。为解决这些冲突,发展中国家应当建立固定的协调机制。
出处
《湖北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1年第5期101-104,共4页
Hubei Social Sciences
基金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一般项目"布雷顿森林机构内部治理机制的改革研究"(项目批准号:09YJC820019)
广东高校优秀青年创新人才培养计划项目(项目批准号:wym09105)的成果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