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是分税制国家常用的财政法律手段,用来保证全国各级政府能够在事权与财权相匹配的条件提供均等化的公共服务。我国财政转移支付制度也是在实现分税制改革过程中建立的。但囿于历史局限性,因而在进行有关制度安排之时,存在明显的"财力自利"倾向,难以适应新的社会需求。对此,我们应当转变观念,提高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的立法层级和立法质量,有效增强其独立性、基础性和科学性,使之成为实现公共服务均等化的法制基础。..
出处
《四川行政学院学报》
2011年第2期55-58,共4页
Journal of Sichuan Administration Institut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