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中国上市公司治理的主要弊端在于:一股独大,中小股东相对弱势;内部人控制和监事会监督机能缺位;投资主体以散户为主,机构投资者未能深度介入公司治理。据此,中国司法介入上市公司治理已经具备了正当性,但在实践中面临着种种困境。未来制度完善时,应界分司法介入与行政介入的场域;司法介入的重点应是对于大股东、董事、监事等高管的司法约束,保障中小股东权益;司法介入的形式,应提倡证券集团诉讼。
出处
《社会科学战线》
CSSCI
北大核心
2011年第5期196-201,共6页
Social Science Fro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