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民办高校法人分类问题在法学理论和教育实践中备受争议。我国立法未采用大陆法系有关公法人、私法人的分类方法,也没有社团法人和财团法人的概念。我国现行法人分类难以涵摄民办高校这种新型社会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这个独创性称谓也存在制度上的缺陷。民办高校法人分类上的混乱与抵牾主要在于法律表达与实践的妥协,以及对教育公益性的误读。因此,可将民办高校区分为营利性法人和非营利性法人,并建立和完善相应的法律制度。
出处
《西部法学评论》
2011年第2期19-24,共6页
Western Law Revie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