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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刑法用语的相对性——以职务犯罪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的概念为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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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从犯罪的分类来看,职务犯罪案件均属身份犯,主体为特殊主体。结合我国刑法分则的实际规定,职务犯罪又基本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国家工作人员实施的职务犯罪.如贪污罪、受贿罪等;另一类是非国家工作人员实施的职务犯罪,如职务侵占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作者 贾济舟 黄柳
出处 《当代检察官》 2011年第2期44-45,共2页 Contemporary Prosecuto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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