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根据刑、民案件法律事实之间的关系,可将刑民交叉案件划分为法律事实竞合型、法律事实牵连型两种。针对两种不同的刑民交叉案件,在程序处理上,应分别适用不同原则:对"法律事实竞合型",应以"先刑后民"为原则,以"刑民并行"或"先民后刑"为例外;对"法律事实牵连型",应以"刑民并行"为原则,以"先刑后民"或"先民后刑"为例外。
出处
《北京人民警察学院学报》
2010年第5期9-13,共5页
Journal of Beijing People‘s Police College
基金
公安部重点理论研究课题"刑民交叉问题研究"(编号:公经[2007]2717号)的系列成果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