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以利益需要作为刑事立法上犯罪化与非犯罪化的依据,在我国刑事立法研究中几乎已成通说。以利益需要作为启动经济刑法立法的根据,不符合"公平"、"正义"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片面夸大刑法的利益保护功能,在统一法秩序的幌子下简单处理法域间的关系,就会忽略经济刑法自身的规范逻辑和特点,构成要件的保障功能和社会秩序保护功能就都被利益保护所涵盖,并最终被淡化。畸重利益需要的经济刑法政策模式,难以促进利益的多元化,相反在利益驱使下容易使中央集权的国家控制模式进一步加强,不符合我国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出处
《中国刑事法杂志》
CSSCI
北大核心
2011年第3期47-53,共7页
Chinese Criminal Science
基金
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项目"我国经济刑法的功能性缺陷与对策研究"资助的成果
资助编号:200804403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