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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权利与财产性收入 被引量: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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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市场经济条件下,财产性收入有其存在的必要性。财产权利决定财产性收入,财产性收入源于生产环节劳动的创造,实现于流通环节产权的交易。财产性收入具有二重性:一方面,财产性收入是产权主体提供可转化为生产要素的财产的使用权的合理回报,这是财产性收入具有的积极因素;另一方面,财产性收入以财产占有的不平等和对劳动者剩余劳动占有为条件,这是财产性收入具有的消极因素。我们既要发挥财产性收入的积极作用,抑制其消极作用,也要对财产性收入进行有效调节,同时亦要不断完善国民收入结构,特别要处理好按劳分配与财产性收入的关系。
作者 何玉长
出处 《黑龙江社会科学》 2011年第1期42-46,共5页 Social Sciences in Heilongjiang
  • 相关文献

参考文献4

  • 1约翰·伊特维尔,等.新帕尔格雷夫经济学大辞典:第3卷[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1992:1101.
  • 2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56.294.
  • 3列宁.帝国主义是资本主义的最高阶段[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4:90.
  • 4中国经济统计数据库[EB/OC].中国网.

共引文献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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