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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内蒙古自治区边境地区一般贸易和边境小额贸易出口货物以人民币结算出口退(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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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现将《内蒙古自治区边境地区一般贸易和边境小额贸易出口货物以人民币结算出口退(免)税管理办法(试行)》予以发布,自2011年2月1日起开始施行。
出处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公报》 2011年第4期11-14,1,共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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