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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的创作自由与国家公权力的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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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国改革开发30年来的历史经验标明,社会的发展是以个人权利的张扬为前提的。没有个人权利的彰显,社会终将还是"万马齐喑究可哀"的可怕局面。近一段时期,某些公权力机构借口损毁"名誉"而假借"诽谤罪"之名假公济私,已经对国家公权力造成了非常负面的恶劣影响。从2006年重庆的"秦中飞案件",到刚刚发生的"跨省刑拘王鹏案件",恶意行使公权力事件的轮番出现,迫使我们不得不重新思考如何保障宪法和法律所赋予公民的言论自由权利不受侵犯。
作者 郭庆珠
出处 《中国检察官》 2010年第24期7-8,共2页 The Chinese Procurators
  • 相关文献

参考文献4

  • 1杜承铭.论表达自由[J].中国法学,2001(3):56-63. 被引量:67
  • 2黄桂兴著.《浅论行政法上的人性尊严理念》,载城仲模主编.《行政法之一般法律原则》(一),三民书局1994年版,第10页.
  • 3陈新民著.《宪法导论》,新学林出版公司2005年版,第107页.
  • 4何生根,周慧.论学术自由的法律界限[J].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07,25(2):57-71. 被引量:14

二级参考文献98

共引文献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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