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对金融消费纠纷,很多金融发达国家和地区都构建了或正在构建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在这一多元化金融消费纠纷解决机制的体系层次中,金融企业的内部投诉机制是第一途径;其次是社会各方的纠纷解决机制,包括金融服务督察、调解和仲裁等;再次是金融监管当局的行政处理,它仅起辅助和监督的作用;最后才是法院的诉讼。为构建多元化金融消费纠纷解决机制,我国需要在非诉讼纠纷处理机制方面做出相应的制度安排,北京可以在一些方面先行先试。
出处
《法学杂志》
CSSCI
北大核心
2011年第2期19-22,共4页
Law Science Magazine
基金
北京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全球金融危机背景下首都金融业稳定与发展的法律对策研究"(项目编号:09BaFX052)的研究成果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