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合法的私力救济是解决行政性纠纷的一种有效途径,也是普通公力救济制度的必要补充。行政和解、非官方调解与半官方的第三方调查,以及忍受、回避等私力救济方式,不但可以促成部分行政性纠纷的顺利解决,同时还具有公力救济无法比拟的优越性。当然,与公力救济相比私力救济也存在诸多局限性,因此对作为行政性纠纷解决之道的私力救济,需要从条件、范围等方面进行控制。
出处
《当代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1年第1期44-49,共6页
Contemporary Law Review
基金
中国法学会2008年部级法学研究课题:行政和解制度研究(C08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