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最高额动产抵押融资是目前各商业银行广泛采用的担保模式,但相关配套登记规则的缺失已经成为这一模式进一步发展的障碍。依体系解释,最高额动产抵押的公示方法为登记,而且登记是最高额动产抵押权设立的对抗要件。最高额动产抵押权担保的是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的不特定债权,不以基于一定的基础关系所发生者为限,当事人之间所发生的现在和将来一切债权均可作为担保债权。最高额动产抵押设立登记中无须登记"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但必须登记"最高债权限额",可以登记"债权确定期间"。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可以通过协议变更债权确定的期间、债权范围以及最高债权额时应当办理变更登记,被担保的具体债权的发生、变更等无需办理登记。最高额动产抵押权确定之时应当办理确定登记,但是否办理确定登记并不影响确定的效力。
出处
《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10年第8期110-114,共5页
Journal of Southwest Minzu University(Humanities and Social Sciences Edition)
基金
2008年度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一般项目(08JC820041)
中国法学会2010年度部级法学研究课题(CLS-C1032)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重大项目(08JJD8201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