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以礼入法"是中国古代法律最显著的特征。中国古代习惯法既没有通过"以礼入法"之"礼"进入国家制定法中,也没有通过"以礼入法"之"法"进入国家制定法中。中国古代习惯法的这种制度命运对中国古代法律的发展及运行效果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一方面在整个制度上造成观念制度与技术制度的发展失衡与恶性循环,法律难以有效地实现社会整合功能;另一方面导致法律制度不能随着社会的发展而得到相应的发展,立法是由上层的主观设计而不是由下层运作的实际来决定。由于中国古代法律与社会之间缺乏良性互动,因此,法律运行呈现"硬法软行"的格局。
出处
《法商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10年第6期143-149,共7页
Studies in Law and Busines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