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2003年以来,福建、江西、辽宁等省率先开展了以明晰产权、放活经营权、落实处置权、保障收益权为主要内容的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实践证明,这项改革有效激发了农民发展林业的积极性,极大地解放了林业生产力,是顺应发展规律、顺乎农民意愿、合乎农村实际的重大创举,是加快林业发展、振兴林区经济、富裕广大林农的根本途径,也是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有效举措,已经成为我国林业发展史上一座新的里程碑。
出处
《林业与生态》
2010年第11期6-6,共1页
Forestry and Ecolog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