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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司法裁判的法律标准——对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统一论的批评 被引量: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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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要求法官在裁判中实现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的统一,是一个不可能的任务,反而会给司法权带来困惑。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具有不同诉求,而且社会效果在现代社会中并非单一的要求,是司法裁判所无法满足和听从的。应当坚持法官裁判的法律标准,在裁判活动之外可以适当考虑社会效果。
作者 李旭东
出处 《华南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0年第5期73-78,共6页 Journal of South China University of Technology(Social Science Edition)
基金 教育部重大课题项目:我国地方法制建设的理论与实践研究的阶段性成果(08JZD0010)
  • 相关文献

参考文献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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