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要求法官在裁判中实现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的统一,是一个不可能的任务,反而会给司法权带来困惑。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具有不同诉求,而且社会效果在现代社会中并非单一的要求,是司法裁判所无法满足和听从的。应当坚持法官裁判的法律标准,在裁判活动之外可以适当考虑社会效果。
出处
《华南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0年第5期73-78,共6页
Journal of South China University of Technology(Social Science Edition)
基金
教育部重大课题项目:我国地方法制建设的理论与实践研究的阶段性成果(08JZD0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