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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公开条例》 对档案信息服务 的影响及对策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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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08年5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实行。《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设置政府信息查阅场所,并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向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提供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作者 黄萍
出处 《档案时空》 2010年第2期22-24,共3页 Archives Spa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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