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的程序价值理论模式大致分两种,但此两种模式都没有解决程序与实体公正的关系问题,存在缺陷,无法指导中国的司法改革。程序价值理论应当采纳第三种模式,即:在立法的宏观层面,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构成不完善的程序正义,而在司法的实践层面,程序公正与结果公正构成纯粹的程序正义,理论上是不完全的程序正义,在制度上却作为纯粹的程序正义而发挥了作用。只有采纳第三种程序理论模式,才能真正理解法治社会中的司法独立与司法权威,为法治提供坚实的理论基础。
出处
《社会科学家》
CSSCI
北大核心
2010年第9期75-78,共4页
Social Scientist
基金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重大项目"民事诉讼制度的修改与完善"(项目号:05JJD82007
项目负责人:汤维建)的中期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