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当前围绕公司现物出资的争论主要集中在:第一,现物能否量化评估;第二,现物能否转让以保障公司债权人的债权实现。但实际上,现物能否作为公司的出资方式与上述两点并无必然联系。从公司契约理论、资本信用的破灭、财产形态的不断拓展现实等方面考虑,没有必要对现物出资方式严格限制,应该放宽现物出资的范围,注重对现物出资的价值评估和瑕疵出资的事后责任追究,以使现物出资在实践中发挥应有的作用。
出处
《学习与探索》
CSSCI
北大核心
2010年第5期141-144,共4页
Study & Explor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