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海洋环境利益,是人类生存和经济发展的前提和基础,因此保护海洋环境是一项国际法上的义务,而进行国家间合作是履行海洋环境保护义务的方式。相较于全球合作与双边合作,区域合作具有比较优势,并且东北亚国家在区域海洋环境合作领域已经取得显著成效。东北亚国家地处UNEP直接管理之下的西北太平洋区域,在此区域尚无制度性海洋环保合作。在对UNEP提供的三种合作模式进行比较分析的基础上,论证了"地中海模式"应用于东北亚区域海洋环境合作的可行性,并最终选择"地中海模式"作为东北亚区域海洋环境合作的路径。
出处
《当代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0年第5期132-139,共8页
Contemporary Law Review
基金
中国海洋发展研究中心青年项目:东北亚区域海洋发展合作法律问题研究(AOCQN200913)
国家社科基金一般项目:东北亚区域经济
能源与环境合作的法律愿景
合作障碍及其排除(07BFX0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