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文献+

谁来治理共同的善?

原文传递
导出
摘要 城市品牌与一般的企业(商品、服务)品牌不同,强调城市相关利益者的共同利益,以公共价值为其终极目的。那么,城市品牌这一共同的善,应当由谁来治理?也就是说,城市品牌的经营组织主体应当由谁来构成?国际上有三种城市品牌塑造或再造的组织模式:美国模式、欧洲模式和东亚模式。
作者 胡晓云
出处 《广告大观(综合版)》 2010年第8期37-38,共2页 Advertisinc Panorama
  • 相关文献

相关作者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机构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主题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浏览历史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
使用帮助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