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制度存在概念内涵不清、运行中的缺位和利益虚化等制度缺失,其根源在于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制度建构的历史理性的缺乏、物权理论研究指导观念的偏差和农民负担急需减轻的政治压力。扭转物权法理论研究中指导观念的偏差,对作为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的"农民集体"以民事主体理念予以构造,设计"农民集体"获取其拥有的土地所有权之利益的法律方式,并以作为"农民集体"成员的农民之个人利益的保护为最终目标,是针对导致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制度缺失的根源而妥当解决该制度缺失的务实之路径。
出处
《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
2010年第4期8-14,共7页
Jorunal of Yunan University Law Edition
基金
国家社科基金重大招标项目:"我国农村集体经济有效实现的法律制度研究"(项目批准号:09&ZD0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