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现行法律制度为农民工合法权益救济提供了协商、调解、仲裁和诉讼的多种途径。"司法最终解决原则"要求诉讼救济途径应发挥其应有的实效性,但现有的诉讼救济途径存在着诸多不顺畅因素,尤其农民工维权多以群体形式出现,团体诉讼制度的建立成为提高诉讼救济途径的关键所在。以农民工维权领域团体诉讼制度的建立为突破口,在我国确立团体诉讼制度,区分工会、非政府组织的团体诉讼原告身份,厘清工会、非政府组织程序意义原告人与农民工实体意义原告人关系,建立行之有效的团体诉讼制度,以实现最大限度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之目的。
出处
《前沿》
北大核心
2010年第13期66-68,共3页
Forward Posi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