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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重点地质灾害隐患点管理措施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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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根据国务院《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三章第十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会同同级建设、水利、交通等部门依据地质灾害防治规划,拟订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浙江省从2004年至今均按年度编制《浙江省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在该方案中,省级重点地质灾害隐患点的确定及管理是一项重要内容。省级重点地质灾害隐患点的管理,对消除重大地质灾害隐患威胁,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证《浙江省地质灾害防治规划》顺利实施具有重要意义,同时对省内各市、县(市、区)重要地质灾害隐患的管理提供借鉴。
作者 赵建明 陈涛
出处 《浙江国土资源》 2010年第7期54-55,共2页 Zhejiang Land & Resourc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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