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环境侵权不同于一般民事侵权的自身特征引发了其责任承担的难题,环境侵权不同于普通民事侵权构成要件的状态促成了其民事责任承担必须选择社会化的路径。目前环境侵权民事责任的社会化承担方式中,除环境责任保险之外的其他方式都存在难以克服的缺陷和弊端。相比之下,环境责任保险是环境侵权责任承担社会化的最佳途径和最优选择。环境侵权民事责任承担的社会化,也应当避免各种社会化手段的面面俱到和齐头并进。
出处
《中共青岛市委党校青岛行政学院学报》
2010年第3期115-118,共4页
Journal of The Party School of C.P.C Qingdao Municipal Committee and Qingdao Administrative Institute
基金
2008年度国家海洋局课题研究项目"海洋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现实难题与法治对策"(AOCOUC200802)的阶段性研究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