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一个政治共同体中,政府是公共利益的最重要的代表主体,公共利益也是政府的合法性所在。政府利益是政府公共性与自利性的混合体,政府既可能体现公共利益,也可能背离公共利益,即产生非正当利益。只有当政府公正地保护每一个经济主体的利益并表现为对社会公共利益的维护,才是对其公共性质的回复。有效遏制政府的非正当利益行为需要谋求政府的善治之道,而政府善治的本质在于回归政府的公共性,这既是对传统政府合法性的补救,也是谋求政府善治之道的前行方向。
出处
《云南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0年第4期16-20,共5页
Social Sciences in Yunnan
基金
江苏省教育厅高校哲学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和谐社会语境下的公共利益研究"(项目号:08SJB8100002)的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