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物权法》明确规定了善意取得制度,但对赃物能否适用善意取得这个最为敏感的问题却没有做出规定。通过对比德法两国赃物善意取得制度可以发现:意思自治原则是赃物不适用善意取得的法理依据,而过错责任原则是赃物善意取得做出例外规定的内在依据。结合中国国情,应引入公平原则,在区分赃物和遗失物的基础上,完善我国赃物善意取得制度。
出处
《赤峰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0年第6期22-24,共3页
Journal of Chifeng University:Philosophy and Social Science Chinese Edi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