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上级人民检察院领导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的重要特征,是检察机关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的体制保障。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检察院进行领导的重要方式之一就是对下级检察院工作开展监督,但实践中,上级检察院监督下级检察院工作中还存在监督不力、应对措施不足等问题,主要原因在于监督意识不强、监督机制不完善,因此,构建上级检察院对下级检察院的监督机制,使上级检察院对下级检察院的领导工作切实落到实处就显得尤为重要。
出处
《人民检察》
北大核心
2010年第13期58-61,共4页
People's Procuratorial Semimonthl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