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金融监管理论和法律的发展遵循了一条危机导向的路线。几乎每次影响较大的金融危机都会带来相应的法律变革,这一法律变革已不局限于危机发生国,并且会影响到其他国家。这种变革的法律可以划分为弥补监管漏洞类法律、处理问题金融机构类法律、振兴经济类法律三大类。金融危机不消灭,法律变革不停息。金融危机越严重,法律变革越激烈。面对2008年这次全球性的金融危机,我们要主动进行法律变革,既要学习国外的先进经验,更要根据自己的国情进行制度创新。
出处
《首都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10年第3期34-40,共7页
Journal of Capital Normal University:Social Science Edition
基金
中央财经大学"211工程"三期重点学科建设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