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国际犯罪论体系"是关于国际犯罪成立与形态的知识体系,"国际犯罪构成论体系"是关于国际犯罪成立的知识体系。刑法学的"犯罪论体系"、特别是"犯罪构成论体系"之争只能提供国际体系思考的知识论基础,但不能也不应直接进行国际转化。照搬法系或国内体系解读国际体系是行不通的,无法使两种研讨实现互动与双赢。
出处
《黑龙江社会科学》
2010年第3期149-152,共4页
Social Sciences in Heilongjiang
基金
教育部2008年人文社会科学规划基金项目(08JA8200084)
司法部2007年国家法治与理论研究课题(07SFB5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