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非上市公众公司及其股东自行或委托中介机构以上市为诱饵,向不特定的社会公众高价出售所谓"原始股",其行为不仅违反了证券法,而且已触犯了刑法,应当受到刑事制裁。文中在解读非上市公众公司股份转让的现行法律规定基础之上,对非法股份转让行为的刑事定性作出一定的探讨,可根据其客观方面的具体表现和主观故意的不同内容,分别以擅自公开发行股票罪、集资诈骗罪、诈骗罪等定罪量刑。
出处
《西南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0年第3期53-57,共5页
Journal of Southwest Agricultural University:Social Science Edition
基金
公安部公安理论及软科学研究计划基金项目"非上市公众公司股权转让法律问题研究"(2007LLYJSLGZ098)
项目负责人:邵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