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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空置房缴20%物业费引起行业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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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10年3月1日,《石家庄市物业管理条例(修订案)》(下简称《条例(修订案)》)正式实施。《条例(修订案)》规定,“连续无人居住、使用、装修空置三个月以上的物业,空置期间按20%缴纳物业服务费。”这项规定在社会上引起了广泛争议。
作者 谢罗群
出处 《城市开发(物业管理)》 2010年第2期45-47,共3页 Urban Develop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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