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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不合格肥料实行召回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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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天津市肥料管理条例》规定,生产、经营的肥料产品存在危害农产品质量安全、侵害使用者合法权益、破坏农业生态环境的,由经营者召回其产品;拒不召回的,没收其产品,并处其生产、经营产品货值3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出处 《时事报告》 2010年第5期83-83,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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