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单一依靠政府治理群体性事件存在严重缺陷,群体性事件的善治要在政府与公民社会良性互动中实现。非政府组织参与群体性事件治理可以发挥其信息收集与传递、构筑沟通和对话平台、社会服务和社会监督、宣传和教育等功能。同时,非政府组织应坚持沟通合作、独立自主、依法和有序参与等原则,在参与过程中应勇于担当责任,坚持"有所为有所不为",努力提升社会公信力,树立长远目标。非政府组织参与群体性事件治理,对各层级政府、非政府组织自身以及利益受损群体具有重要意义,是维护政治稳定、增进社会和谐有生力量。
出处
《云南行政学院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10年第3期73-75,共3页
The Journal of Yunnan Administration Colle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