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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检察权对“立法案”的监督——从“胡斌案”到交通肇事后报警不算自首的“立法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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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作为法律监督机关的检察机关,由于对“立法案”监督的缺失,只能通过个案监督的形式对有缺陷的“立法案”进行监督,无法做到事前监督与案件监督的合理结合,建立健全检察机关对“立法案”的监督不仅必要而且意义重大。
作者 焦武峰
出处 《中国检察官》 2010年第8期20-22,共3页 The Chinese Procurato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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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2

  • 1http://www.dzwww.com/rollnews/news/200912/t20091214_5257433.htm.
  • 2http://news.xinhuanet.com/legal/2009-08/28/content_11958558.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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