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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折扣额抵减增值税应税销售额问题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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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最近,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折扣额抵减增值税应税销售额问题通知》(国税函[2010]56号)。按照税法规定,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
出处 《商业会计(上半月)》 北大核心 2010年第6期4-4,共1页 Commercial Account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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