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行政自由裁量权是现代行政权的核心内容。法治所要求的并不是消除广泛的自由裁量权而是法律能够控制它的行使。从立法、行政、司法维度寻求建立一个全方位、多层次的有效综合控制体系,要求法定权力应合理、善意且仅为正当的目的行使,并与法律的精神乃至内容相一致,已成为法治国家的共识。比较法视野下,运用法律原则予以规制仍是可取之道,但随着民主和法治的发展,法律原则理论与实践均应实现自身的超越。
出处
《求索》
CSSCI
北大核心
2010年第2期129-131,共3页
Seeker
基金
湖南省法学重点学科基金资助(08Q1/0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