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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禁止进出口“瘦肉精”替代品莱克多巴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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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商务部、海关总署日前发布公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决定自2009年12月9目起,禁止进出口莱克多巴胺和盐酸莱克多巴胺。
作者 王希
出处 《农业知识(科学养殖)》 2010年第4期53-53,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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