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美国十九世纪就开始了著作权的刑事保护。此后根据社会发展的需要,不断修正侵犯著作权犯罪的相关规定,降低侵犯著作权犯罪的起刑点,规定新类型的侵犯著作权犯罪,提高侵犯著作权犯罪刑罚规定和实施的力度。这些做法极大地提高了美国著作权刑事保护的水平,对于加强我国著作权的刑事保护具有重要借鉴意义。立足于我国的现实情况,我们应当改变中国著作权刑事保护的立场,降低侵犯著作权犯罪的主客观构成要件起点,将严重侵犯保护著作权的权利技术措施和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行为规定为新型的侵犯著作权犯罪,提高侵犯著作权犯罪的刑罚并加大执行力度,加强我国著作权刑事保护的整体水平。
出处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09年第5期130-137,共8页
Journal of People’s Public Security University of China:Social Sciences Edition